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款
生產經營單位有“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行為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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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時間:2021-05-20 16:12:04 瀏覽次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款
生產經營單位有“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行為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